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更新时间:2019-09-11 15: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房屋租赁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解除的,但是合同的解除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是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责任。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3、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4、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是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租约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给出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按用途分为两大类,居住用和商用。

  签订居住用房屋租赁合同,以是否更适合居住为原则。

  签订商用用房屋租赁合同,则以是否更适合办公为原则 。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两种,一种是承租人的解除,另一种是出租人的解除,两种情况的规定都是不同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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