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动迁款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9-05-09 15: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应该是算多的了,在钱的面前大部分的人都会迷失心智,为了钱闹出点事情也不算什么,在房屋买卖中,有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动迁款纠纷案例。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动迁款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张亮诉称:2007年12月11日,杨西在我神志不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我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北京市东城区203号房屋卖与杨西。2009年3月31日,杨西与郭达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杨西、郭达及链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杨西将房屋卖与郭达。2009年4月13日,杨西与郭达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郭达名下。2011年10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平被指定为监护人。2012年11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我与杨西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杨西将房屋卖与郭达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我的利益,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杨西、郭达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杨西、郭达、链家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请求确认杨西、郭达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物权转移行为无效;郭达将房屋返还给我所有;杨西、郭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杨西辩称:我母亲于1974年1月8日与张亮登记结婚,张亮与我系继父女关系。我对张亮照顾多年,房屋购房款亦系我支付。当初张亮将房屋卖与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我支付了对价,取得房屋产权。我为澳大利亚国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对我进行涉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在实体上认定事实错误。我已对此案件申请再审,故该案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和认定。我将房屋卖与郭达也是通过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以合同对价出售给郭达,郭达已经善意取得。故不同意张亮的诉讼请求。

  郭达辩称:我通过中介公司获取房屋出售信息,与产权人杨西达成房屋买卖合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支付购房款后取得房屋产权。整个房屋交易过程合法有效。双方进行交易时,杨西是房屋产权人,张亮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张亮与杨西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均是在我与杨西的房屋买卖行为完成之后发生的,我在与杨西进行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亦未与杨西恶意串通。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同意张亮的诉讼请求。

  链家公司辩称:张亮无权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张亮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203号房屋原系张亮所有的房产。2007年12月11日,张亮与杨西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亮将房屋以3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西。同年12月17日,杨西取得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9年3月31日,经链家公司居间,杨西(出卖人)与郭达(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达以888000元的价格向杨西购买房屋。同日,杨西(甲方)、郭达(乙方)及链家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净得款项为人民币880000元。丙方的服务费以甲方净得款项为基数收取,由乙方交纳。乙方承担此套房屋所有代理费、过户费及过户时产生的税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人民币30000元整冲抵购房款。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交易款项选择银行资金托管,乙方须于见到新产权证及确认甲方已将户口从此房迁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该笔款项的资金解冻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郭达给付了杨西定金30000元。

  2009年4月8日,杨西(甲方)、郭达(乙方)及工商银行签订《工商银行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金额:858000元。同日,郭达将858000元汇入杨西的账户内。

  2009年4月13日,杨西与郭达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杨西将房屋卖予郭达,合同载明的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25000元。2009年4月16日,郭达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杨西将房屋交付给了郭达。

  另,2011年,张亮之子张福顺依法向法院申请确认张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宣告张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12月16日,指定张平为张亮的监护人。2012年5月31日,张亮对杨西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确认张亮与杨西于2007年12月11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

  驳回张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郭达与杨西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先后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不同,本案证据证明,郭达在合同签订后给付杨西30000元定金,另经银行监管给付杨西858000元,合计购房款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一致,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成交价格为888000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缴纳税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杨西、郭达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规避税收征管行为之嫌,但该行为有效与否与本案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没有必然联系。

  张亮以杨西、郭达逃避税款,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杨西、郭达所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杨西在出售房屋时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郭达有理由认定杨西对房屋享有处分权。郭达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对价,依法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已实际占有房屋,已构成善意取得。张亮以杨西对房屋没有处分权,且二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杨西、郭达所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动迁款纠纷案例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那么,究竟实践中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房屋的管理采取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人处分自己的房产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小编语:《合同法》实施前,为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18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据此,“民通意见”实施以后的司法实践对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所订之合同,几乎毫无例外的宣告为无效。

  《物权法》通过并实施后,关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问题再度成为争议的热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于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中,以“民通意见”第118条与物权法相冲突为由,将其予以废止。在此基础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以上三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寻找的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拆迁款纠纷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之前就应该看好合同的内容,有的时候对方把很重要的额信息写得非常的小,不经意看还看不到如果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导致了拆迁款相关的纠纷,一定不要冲动,按照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访问找法网寻找更多帮助。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605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动迁房屋买卖纠纷
看现在的房产证上是谁的名
动迁房屋买卖纠纷
之前的合同有效,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接向法院起诉。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问题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补办了有关手续不应该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买卖房屋合同无效纠纷
你好,建议携带合同详询处理
卖房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卖房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如何查询自己是否有诈骗行为
一、怎么查自己有没有诈骗记录1、查询自己是否有诈骗记录方法如下:(1)去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进行查询;(2)可以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
但转让后店家变卦不服务顾客,我该怎么办?
对当下的美容院服务不满意。可以协商解决
游戏账号内道具被人恶意销毁,预估价值超过5000
你好,看看你这边信息,我看下觉得我这边能帮到你
我是2004年出生的,我妈19岁生的我,那个时候生育罚款罚三万吗
处罚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以下规定作为参考: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