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护国路192号。法定代表人郭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根香,贵阳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栖楚,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贵阳市省府北街46号。委托代理人曾伟雄,贵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护国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香,贵阳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某楚,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贵阳市省府北街46号。

  委托代理人曾某雄,贵阳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某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强制拆迁房屋行为一案,本院1998年12月20日作出(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房管局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申请的主要理由是:为拆除于某楚的房屋,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以下简称拆迁处)张贴的(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公告是执行房管局(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判书的一个步骤,而不是一个单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拆除房屋已按当时的规定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报批,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原一、二审判决撤销对于某楚的房屋所作的强拆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改判。同时,房管局还向本院提交了2000年2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对其报告所作的书面答复和1999年11月15日时任贵阳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的证言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2000)黔高法行申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3年贵州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汉某公司)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贵阳市省府北街及其相邻地段修建商住楼。1995年6月该公司在拆迁处获拆迁许可证。在修建地段,因涉及于某楚的私房拆迁,在住房安置问题上,汉某公司与于某楚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汉某公司遂向管理局申请裁决。1996年3月11日房管局为此作出了(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书,裁决由汉某公司在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730号“贵溪商住楼”安置被拆迁人于某楚,被拆迁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五日内搬迁完毕。因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作搬迁,同年3月22日汉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拆迁处、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贵阳市人民政府,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后,同年6月18日房管局以拆迁处名义张贴出(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拆迁公告,称:某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被拆迁人于同年6月20日前搬迁完毕,逾期不搬将执行强制搬迁。公告张贴后,因于某楚到期仍未搬迁,6月24日拆迁处即对于某楚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以上事实有房管局作出的裁决书,拆迁处、房管局和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同意对于某楚房屋进行强拆的意见,拆迁公告等证据佐证。

  于某楚不服拆迁处对其房屋作出的强拆行为,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处以(1996)筑迁执告字第9号公告对于某楚的房屋进行拆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辩称强拆行为系由政府授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拆迁处系房管局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房管局承担。该院遂以(1998)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拆迁处于1996年6月24日对于某楚所作的强制拆迁行为。宣判后,房管局、拆迁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认为:拆迁处作为房管局的内设机构,以拆迁公告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以(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汉某房开公司依据房管局作出的(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书,对未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于某楚的房屋,申请强制拆迁是正当合法的。按报批程序,该申请先后经拆迁处、房管局审查,并上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于某楚位于省府北街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依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其所作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房管局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所作决定,对被拆迁人强制拆迁也属合法。

  但房管局在执行过程中,以拆迁处名义张贴拆迁公告,要求被拆迁人在限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因拆迁处系房管局的内设机构,以其名义对外张贴公告不符合要求,但不应因此否定对于某楚的房屋进行强拆的合法性,故对于某楚诉请确认房管局对其房屋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2)项、第7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本院作出的(1998)黔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于某楚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于某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征地拆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7981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房屋拆迁不是自愿拆迁有强制拆迁吗?
房屋拆迁一般没有强制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实施强拆的需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强制房屋拆迁 农村 广东
需要视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房屋拆迁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行政违法的认定有以下几点: 1、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现在农村房屋拆迁,可以强制拆迁房屋
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可能会带来暴力拆迁,因而触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
房屋拆迁强制执行
建议您委托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介入,上诉维权。
农村房屋强制拆迁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还未达成协议,就对房屋强制动拆的,被拆迁人可向当地政府请示裁决。政府部门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安置和补偿问题作出裁决
房屋被强制拆迁
你可以行政诉讼啊!告政府
我在淘宝上买了一件商品还没到,但商品却下架了怎么办?
您好,建议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购买了抖音直播间的食品,收发现变质了
消费者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来维权。
企业注册资本已实缴,是否由法人和股东承担,如果无法偿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般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公司的法人代表
强拆诉讼时效是多久
强拆诉讼时效是多久
强制拆迁诉讼
青海户籍在长沙能不能办护照
异地户口长沙办理护照条件:(一)长沙市(含县市)户籍居民;(二)在长沙市居住的湖南省内居民;(三)在长沙市居住、工作、学习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省居民。长沙办理护照
我驾驶证被网上骗子骗了转入昆明了,可以申诉回原户口所在地吗。现在是我驾驶证被锁定了
外地驾驶证转回本地如何办理一、办事条件:1、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申请将机动车驾驶证由原车辆管理所转入本市的;2、机动车驾驶人在本市居住,申请将机动车驾驶证
崇左改造房屋怎么样给赔偿
第一: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第二:是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第三:是对房屋的附属设施
萍乡改造房屋该怎么算赔偿
房屋改造的赔偿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首先要判断房屋改造是否有占用新增土地,如果房屋改造占用的新增土地是合法申请的,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房屋改造占用的新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