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拟规定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

  桂建房[2007]10号

  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2007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和管理工作。各市2007年的拆迁规模原则上要控制在2006年的水平内。请各市于2007年2月26日前将今年拆迁计划报送我厅房地产管理处。凡今年的拆迁计划超过去年计划的市,在报送计划的同时要详细说明超计划的理由。

  二、从2007年起,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房屋拆迁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可登录“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查阅(初始密码为8888),填报本市及所辖市(区、县)上季度的拆迁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信息、拆迁项目信息、拆迁监察信息、拆迁信访信息、危旧房整治改造、拆迁月报数据填报、交办案件、未填报项目等,并于每季度的首月5日前报我厅房地产管理处。

  联系人:谢剑虹、黄敏丽

  联系电话:0771-2264311、2264312

  邮件地址:gxjstfc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

  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6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决策,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国城镇房屋实际拆迁面积比2005年下降了1.0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要求,严格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上年度拆迁总量、住房供应情况等,合理确定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拆迁计划要落实到项目,并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以及产业政策相协调。对于项目不落实、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纳入年度拆迁计划。要按照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建立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等措施,切实防止不顾国情和财力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地方换届后一些干部违规拆迁搞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等形象工程的现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各市、县上报的计划拆迁项目和总规模进行认真审核。对拆迁矛盾比较突出、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地区,要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确保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的拆迁规模原则上要控制在2006年的水平内,并于2007年2月底前将今年拆迁计划编制情况报送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凡今年计划超过去年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报送计划的同时详细说明超计划的理由。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拆迁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年度拆迁计划一经批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确需调整拆迁项目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辖区内市、县之间进行调剂,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则上拆迁总量不能突破计划。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房屋拆迁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上季度拆迁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将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城镇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凡拆迁计划编制、执行情况不好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被推荐为先进单位。

  从今年起,我部将通过“房屋拆迁监管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各地拆迁计划执行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同时,将会同监察部对地方拆迁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拆迁计划制度不落实、没有列入计划而进行拆迁的项目进行严肃查处,以确保2007年拆迁规模不反弹,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附件:

2007年全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统计表.xls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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