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中标项目不得转让,但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部分分包。
进行分包必须注意:(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格条完成。(2)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招标合同没有约定的,必须经过招标人认可同意。(3)中标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有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4)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