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是2008年结的婚,2008年我父亲在我们家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送给我,房产证上写的也是我的名字。今年3月因为我丈夫有外遇,所以我和丈夫准备协议离婚,可是在协商过程中我丈夫说那套商品房他也要分割。请问律师:这个要求合理吗?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一般情况下,在你们婚姻存续过程中所接受的赠与,是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丈夫有权分割。
但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上情况,即你父亲明确该房只赠与你一人,那么你丈夫就无权分割该房产。
找法网小编进行补充:
在继承、赠予财产是否是共同财产问题上,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需要强调的是,赠予合同中要想明确财产只归一方所有,仅仅只有一方的名字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