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9-11-05 19: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厂区内的绿化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经批准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是为什么?【解答】因为厂区以内的绿地是利用了的土地。而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

  厂区内的绿化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问题】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经批准可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是为什么?

  【解答】

  因为厂区以内的绿地是利用了的土地。而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因为其公共性的特征,带有一种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租房用于经营如何缴土地使用税

  【问题】

  企业承租个人房屋中的一部分用于经营,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面积与土地证上的面积不同,该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双方或多方共用同一建筑,各自占用土地面积难以划分的,应按所使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以分摊后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为:应税土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实际占用建筑面积。

  什么情况下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问题】

  我企业承租个人一块土地,个人要求我单位来交土地使用税,请问:什么情况下,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解答】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示: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还有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楼盘交付当月土地使用税就能停缴吗

  【问题】

  日前,某房地产企业因对土地使用税政策了解不多,出现少缴或者漏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被要求补缴土地使用税200余万元。土地使用税究竟应该怎样计算?计税时间该如何确认?

  【解答】

  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该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政策辅导时发现,该企业近年来开发了多个楼盘,但在计缴土地使用税时都仅计算到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时间为止,没有按税法规定计算到楼盘交付使用的当年当月,因而导致少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计税的开始时间,应自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计缴土地使用税;计算土地使用税计税的截止时间,应至房屋交付使用(即交楼)当月为止。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缴税额=开发项目占地面积×(1-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开发产品建筑面积÷开发产品总可售面积)×单位税额。

  企业停产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问题】

  某企业从去年10月份开始停产,今后不打算再继续生产经营。那么,该企业现占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解答】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中没有对停产企业占地的免税规定,上述企业虽然停产,但仍需要按所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租用村集体用地怎样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题】

  某企业向村委会租用村集体用地,请问,土地使用税是否由该企业缴纳?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企业租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村集体用地,应由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宅楼和商用楼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既有住宅楼也有商业用房,请问:1、该房地产企业预售前、预售后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2、售后是否将土地分解?商用楼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不因住宅楼还是商品楼在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而有区别,其应该在受让合同中规定的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在将商品售出后,即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时终于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贵地产公司应该对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做以详细的备案,以便详细核算和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标土地未投入使用是否缴土地使用税

  【问题】

  我公司取得国土部门招标拍卖土地后,由于政府对该地块迟迟未征收,导致我公司不能将土地投入使用。税务局以我公司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为由要求我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们是否该缴税,如应该缴,该从何时计算,是否应该从拿到地使用后才缴?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规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公司应根据您取得的土地的实际情况,按上述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

  土地未投入使用是否缴税

  【问题】

  我公司取得国土部门招标拍卖土地后,由于政府对该地块迟迟未征收,导致我公司不能将土地投入使用。税务局以我公司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为由要求我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们是否该缴税,如应该缴,该从何时计算,是否应该从拿到地使用后才缴?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规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公司应根据您取得的土地的实际情况,按上述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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