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商品房认购书的解除期限,一般来说约定一个期间,双方在这个期间内随时可履行合同,而且解除的期限也是如此。
房屋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是独立的合同。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建材涨价、劳务工资上涨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认购书。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坚持单方解除认购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收取定金一方违约,按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应赔偿定购人的损失,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为现在房屋市场价与认购书价格之间的差价乘以房屋面积,但应扣除房屋开发公司承担的惩罚性定金。您应书面告知开发商不同意解除认购书,并要求在约定的时间按房屋认购书预定条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不能协商签订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开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独立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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