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5年前,我经婚姻介绍所认识一女子,并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但婚后不久,她却离家出走了,我发现她结婚时所登记的身份证属伪造。请问: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期间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虽然该女子持伪造身份证登记结婚,但你们登记结婚至今已有5年,已超过撤销结婚登记的诉讼时效。再者,你与该女子二人亲自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按指纹。民政局依法为你们办理的结婚证书合法有效,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条件。所以两人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此期间购买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延伸拓展:
婚后父母给买房不见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对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样的规定笔者也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给夫妻共同的赠与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同时写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样也这样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