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和妻子刘某婚前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某看洛阳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某父母拿出10万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某同时把刘某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
2014年,因一系列原因,张某提出离婚,但刘某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某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是刘某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某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于是张某找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张水英律师就此事进行咨询,张水英律师听完张某的讲述后,按照实际情况给出了具体的法律意见。
>>案情简介
张水英律师表示,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某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张某没有任何证据,其诉求也很难得到支持。但张水英律师在多方面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让张某从妻子刘某的父母入手。而刘某父母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便为张某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某父母所付。张水英律师告诉张某这样一来他的妻子刘某就要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需要指明其10万元的出处。但因刘某无法举证,其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案件最终得以调解。
张水英告诉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某的1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律师分析
>>律师提醒
对此,张水英给读者提出以下建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根据该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应保留相关的凭证,这样不仅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无证据,也保障了出资者的相关权利。
对此条规定一般有三种意思表示:一是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只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则保留出资凭证即可,如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款)证明;二是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购房出资,而子女与其配偶对该房屋的权利是按比例享有,父母只赠与各自子女一方的,除保留上述出资证明外,最好双方按出资比例明确各自份额后签订一份协议;三是无论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父母希望自己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的,应要求作为房屋共有人在产权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