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物权法》异议登记 保障男女同居期间共有房产

更新时间:2012-12-11 22: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例:甲男与乙女同居数年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处,但产权证上只写了甲的名字,后甲乙因故分手。甲试图私自卖房,被乙发现,甲拒不承认该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乙无奈之下向法院请求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法院受理后,乙方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法院查明该房产确实

案例:甲男与乙女同居数年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处,但产权证上只写了甲的名字,后甲乙因故分手。甲试图私自卖房,被乙发现,甲拒不承认该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乙无奈之下向法院请求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
  法院受理后,乙方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法院查明该房产确实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只是登记产权人为甲,遂作出判决,确认乙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判决生效后,乙持法院判决到房管局办理增加共有人的变更登记,却发现甲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律师解答:
  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规定:房屋的取得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丙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付出合理房价并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而乙虽然持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但因甲在诉讼中已将房屋转让给丙合法持有,致使乙已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实现该房屋的共有权,只能请求甲返还一半的购房款(债权),法院的确权判决书对乙只是白条一张。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更正制度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可以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利害关系人所能持有的最有效的证据一般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是由于诉讼时间较长,往往出现在诉讼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将不动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使得真正的权利人无法得到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设立了一项特别过渡制度——异议登记制度。当出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动地采取措施,先申请异议登记,这个制度有些像诉前保全,但比诉前保全程序更简便易行。利害关系人一旦起诉,不动产产权就进入静止状态,而买房者在看到此房存在争议后,一般不会匆忙购买,从而通过制度保障异议人通过胜诉判决能够得到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时对于异议登记的规定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物权法》规定了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使得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为诉讼作准备,也促使权利人积极诉讼,尽快明确不动产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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