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1-06 03: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衡阳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衡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国土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中各项具体事物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农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城市规划区范围:1113.98平方公里,包括衡阳市区508.67平方公里,其它605.31平方公里(包括南岳区、岣嵝乡、樟木乡里仁片区、店门镇、泉溪镇等)。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内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住房或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三)相对集中原则。按照乡村城市化要求,农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实行统规、联建。

  (四)先拆后建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再行审批。

  (五)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面积、程序、权限审批。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分为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和其它区域。

  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北至衡大高速公路,南至南外环路;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工业园区,白沙工业园区,武广高速铁路规划控制区,面积约为208 平方公里。

  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以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统规联建手续。

  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以外,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则上应该实施统规联建;不具备统规联建条件的,如已经制定详细规划,允许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

  第九条 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村民建房必须以集中联片、多户联建的形式建多层住房,原则上禁止单家独户、独庭独院建房。在控制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5平方米/人。

  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外,近期内还不能开发的村组倡导村民采用统规统建、多户联建、统一规划、成片集中、分户建设等几种方式建房。

  经批准同意独家独户建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

  三人以下户(含三人),总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个,可增加30平方米的总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5平方米(三人以下户),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无房产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

  (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只有一个子女或虽有多个子女但均未达婚龄,与父母分户申请建住宅的。

  (六)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由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审批按区分为衡阳市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和其它区域。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划建设控制区内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国土分局、乡镇(街道)、规划分局、区人民政府、市城市规划局的程序会签审定发证。

  (二)其它区域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国土分局、乡镇(街道)、规划分局的程序会签审定发证。

  (三)核发证照。村民建房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一证”。村民建房应缴清有关费用,并由市规划局在所辖区派出机构现场核定放线。

  (四)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分局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书,强化各方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将申请建房资料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人缴清有关税费后,国土资源分局按批准的范围打桩放线和交地。住宅竣工后,核查验收经批准的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page]

  村宅建房从申办、审批到发证全程办结时间限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市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的,可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受理。

  第十六条 村民住房只能在村民之间进行交易。城镇居民购买村民住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房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在颁发证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村民建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第十八条 经批准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积、建筑位置、建筑层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无权审批或越权审批土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的违法占地,由国土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的标准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擅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城镇非本村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村民使用非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以非法占地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未取得规划“一书一证”或违反规划“一书一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城市居民弄虚作假取得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村民违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协同实施。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村民违章建房的处罚由规划分局负责办理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处罚款交区财政,由区财政确保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审批村民建房,否则,其审批无效,并应追究审批者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国土、规划、建工等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村民建房管理,应逐步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城市各区应做好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人负责,并将村民建房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7日颁布的《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衡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村民申请建房手续办理收费表

  2、村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表

  3、未经申报审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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