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条例实施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需要征收房屋时,需要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是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就不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一般情况下,拆迁批准的有效期限的最多限期为1年,要是在要求期内拆迁方沒有进行拆迁工作中的,拆迁方应向管理机构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出6个月,但是申请的次数法律并沒有明确规定,这就会出现一种情况,一些被拆迁人看到拆迁方手中的许可证书是两年前的甚至十多年前的,这样合理吗,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全方位核查许可证书。
先查看是否在有限期,依据管理条例拆迁方获得的许可证书最多不可以超出1年,要是在此期间拆迁方沒有进行拆迁,拆迁方需在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超出有效期限沒有申请的,则属于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成为房屋征收主体(即征收人)。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在新条例实施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需要征收房屋时,需要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是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拆迁方是否需要公示拆迁许可证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新条例实施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在需要征收房屋时,需要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是旧条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