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对象公私有别 按拆迁房屋性质决定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十年前,张女士购买私房时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迁入户口,将外甥户口迁入。三年后该房动迁,张女士以外甥儿子的名额分得一套动迁房,后出售。2003年外甥媳妇在本市的一套房子适逢动迁,2005年外甥儿子迁入该房内。十年前,张女士购买私房时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迁入户口,将
十年前,张女士购买私房时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迁入户口,将外甥户口迁入。三年后该房动迁,张女士以外甥儿子的名额分得一套动迁房,后出售。2003 年外甥媳妇在本市的一套房子适逢动迁,2005 年外甥儿子迁入该房内。

  十年前,张女士购买私房时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迁入户口,将外甥户口迁入。三年后该房动迁,张女士以外甥儿子的名额分得一套动迁房,后出售。2003 年外甥媳妇在本市的一套房子适逢动迁,2005 年外甥儿子迁入该房内。张女士想知道:之前自己动用了外甥儿子在动迁中的份额,是否会影响他在2003 年的动迁中作为被动迁人享受货币化分房?外甥儿子2005 年才迁入户口是否影响其动迁分房?

  关于第一个问题,如该房屋性质为私有住房,那么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有权作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只能是该私房的产权人,也就是说外甥儿子不能作为被动迁人享受货币化补偿或实物分房;如该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那么外甥儿子能否作为安置对象将根据其是否能作为该公有住房的“同住人”而判断

司法实践中,同住人定义中“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不包括自己出资按市场价购买的产权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故如果外甥儿子符合“同住人”的其他相关条件,虽然10年前张女士动用了外甥儿子在动迁中的份额,但因为被动迁的是私房,不能当然理解为外甥儿子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所以在2003 年的动迁中,外甥儿子仍有权要求拆迁安置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外甥儿子户口在2005 年迁入,不符合同住人的“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条件,则外甥儿子不能作为动迁安置对象。实际公有住房拆迁中,对于户口在内人员动迁安置问题,一般都是比较灵活的,可与拆迁实施单位进行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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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你们地区的拆迁政策以及拆迁房屋本身的性质
房屋拆迁性质
应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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