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拆迁评估价格:
目前宁波市住宅拆迁评估共有三种价格,即:市场价评估、结算价评估、基准价评估。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采用市场价评估较为合算;如果选择产权调换,那么采用结算价评估更为有利。
二、 三种评估价格的计算公式:
1. 市场价评估金额 = [市场价格×结构系数×使用年限系数×(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建筑面积
2. 结算价评估金额 = [结算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3. 基准价评估金额 = [基准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注:高塘四村属于宁波市三类地段,2005年5月份宁波市三类地段的二手房均价为5279元,平均房龄13.5年。
三、 关于结构系数、年限系数、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相关规定如下:
1. 结构系数的规定:钢混二等结构系数为1.1,钢混三等和砖混一等结系数为1.05,砖混二等结构系数为1.0,砖混三等结构系数为0.95,砖木结构系数为0.9,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系数为0.85.
2. 年限系数的规定:使用年限调整系数用于修正被拆迁住房的使用年限与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之间的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使用年限系数=1- (被拆迁住房使用年限 - 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 ×折旧率。被拆迁住宅使用年限大于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时,折旧率按0.5%确定;被拆迁住宅使用年限小于公布的市场价格住房的平均使用年限时,折旧率按2%确定。钢混、砖混结构的被拆迁住房使用年限超过25年的按25年计算,砖木结构、木结构和简易结构的被拆迁住房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3、成新系数的规定:按使用年限每年2%折旧计算确定。但钢混结构、砖混结构低于五成的,按五成计算;砖木结构、木结构、简易结构低于四成的,按四成计算。
四、 案例分析:
假设李某住三类地段砖混二等6层中的5层(底层无自行车房),朝向非东首朝南的成套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使用年限为16年,其评估金额可以如下:
注:由于采用基准价评估不合算,本案例中不予考虑。
1. 采用市场价评估的金额 = [市场价格×结构系数×使用年限系数×(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建筑面积
= [5279×1×0.9875×(1+0.02)×(1+0)] ×50 =265863元
被拆房屋补偿资金可以按评估金额增加25%的比例系数
265863×1.25 = 332329元
2. 采用结算价评估金额 = [结算价格×(1+_层次差价)×(1+_朝向差价)-钢混二等重置价格+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3750×(1+0.02)×(1+0)-1200+880×0.68] ×50 =161170元
可增加20%成套房补贴费:161170×1.2 =193404元
根据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结算新老住房差价。
本次分析的案例不包括装修部分及附属物部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