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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从严整顿招生秩序切实做好今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5-24

(湘教通[2007]167号)


各市州教育局:

  近段时间,各地一部分中小学,特别是个别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以本校,或以其单独举办的或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名义,在各地组织初中和高中招生考试,严重扰乱了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招生行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我厅先后颁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争抢生源的紧急通知》(湘教通〔2005〕34号)、《关于规范招生秩序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05〕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的通知》(湘教发〔2006〕49号)是当前整顿中小学招生秩序,切实做好今年招生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必须全面地贯彻落实。

 

  二、大力支持和严格管理各类扶贫助学班。凡举办“宏志班”、“春蕾班”、“希望工程”班等扶贫助学性质的特殊班,需跨区域招生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由招生学校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请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且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向共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请示。书面请示必须详细说明招生区域、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以及经费渠道。

  2、助学班的审查机关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应以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认可。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助学班,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下达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招生、学生不得注册。

  3、助学班的举办者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助学的经费标准、减免学杂费的标准以及具体的管理制度必须经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4、招生学校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举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生源一律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品学兼顾、重在助学的原则按1:2的比例推荐,最后由招生学校审核录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学校对经批准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的助学班的招生工作必须予以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抵制和阻挠。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大力支持,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在招生计划核定、志愿填报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统筹组织。必要时,民办小学、初中可以采用推荐、面试等适当形式招收新生。

 

  四、任何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也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五、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确保评价的公正公平,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综合素质评价与高中招生录取的挂钩可以形式多样,各地应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既积极又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六、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维护教育形象,确保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招生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招生秩序混乱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我厅将通报全省。

  本通知精神务必在6月10日传达到各中小学校。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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