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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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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04

施行日期:2007-07-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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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2006]67号)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落实“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诊模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和上转定点医疗机构。

上转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并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二级)。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了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符合市卫生部门的规范化要求,并经过审批认定;

(三)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

(四)基础设置人员配备标准最低应达到: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应具有独立的药房、检验室、接诊室、处置室、观察室、住院病房、健康教育室和健康档案室等基本条件。

2、应配备心电图机、B超机、X光机、检验、供氧及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消毒、灭菌工作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3、应配备四名以上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护士不少于二名。应配有药剂、检验人员和健康教育工作者等。

4、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能与医疗保险部门实现微机联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义务

(一)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为自愿选择本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二)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在本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就诊的参保人员全部医疗费用直接减收10%的优惠;

(三)上转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上转来本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全部医疗费用直接减收不少于5%的优惠;

(四)首诊与上转定点医疗机构应签定双向转诊协议,为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

(一)定点医疗机构有权对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权对不当的处罚提出申诉复议要求。

(三)为在本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的参保人员,进行经劳动保障部门确定项目、价格的健康体检。

第五条 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淮北市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卫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规范化要求的认定证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及复印件;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审验,自现场审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合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颁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市卫生部门审批认定的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收治内科住院病人。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执行。

淮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安徽省淮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淮北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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