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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约谈例会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漯食药监械(2007)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13

施行日期:2007-09-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我局制订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约谈例会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约谈例会制度

为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责任意识,宣传国家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建立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决定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约谈例会制度。

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约谈主要内容: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每年与之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责任及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并宣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了解企业对药监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企业对药监部门的意见等。约谈可在药监部门也可上门在企业进行。约谈应有记录并存档。

二、对新开办的企业在开办的第一个月内必须约谈。局主管领导应与辖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科室领导与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分别进行约谈。

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约谈。对约谈对象应深入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由实施处罚单位的局主管领导、科室领导出面约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必须约谈。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如果科室认为有必要,可请局主管领导出面约谈;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由科室副职以上负责人约谈。

五、定期召开质量管理负责人例会制度,一年不少于两次,时间定为每年的6月和12月,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宣传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通报医疗器械监管的有关情况,企业代表典型发言,座谈,整理经验交流材料汇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进行约谈,是服务企业,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抓好抓实,不走过场,使约谈例会制度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发展、加强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河南省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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