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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志书编纂工作细则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6)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5

施行日期:2006-08-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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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修志。

第二条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五条 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尊重、保护著作权和版权。

第一章 体例

第七条 志书体裁以志体为主,力求诸体并用。同时,应具备图片(包括地图、各类示意图以及彩色、黑白照片以及手绘人物肖像图等)、序言、凡例、目录、概述、大事记、各专志、人物传、表格、附录和后记。

㈠ 人物传记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同时鼓励设专章记述本区域内人物结构、人才成因、缺陷及选人标准、原则,允许采用“访谈”、“简介”、“名录”等形式对当代人物予以客观、公正记述。

㈡ 图片、影像是地情资料的重要载体,应当简约净化彩色插页的图片,尽量避免带广告性质的图片入志,注重历史图片随文入志。鼓励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图、表进行艺术处理。

㈢ 目录要求中英文对照,一般应编制索引,原则上要求电子版志书同步。

第八条 篇目体式分大、中、小篇三种,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

第九条 篇目层次依次为篇、章、节、目,做到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允许对地方特色突出的事物、产业、工作等作适当升格处理。

第十条 主张设专篇对前志进行勘误、补正和考辨,并注意录入对前志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除新设或有重大变更的机构外,志书篇、章下一般不设小序述机构沿革、内容述要,节、目下一般不设序。

第二章 资料

第十二条 征集资料一般采取“众手成志”的办法,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征集到的资料应合理取舍,不允许夹杂个人感情。

第十三条 引用重要资料应采用页末注或文尾注方式说明出处。口碑资料应有其他文字资料佐证,“孤证”不入志。

第十四条 资料全面,能涵盖本区域内的各项事业,做到不漏项。

第十五条 资料完整,能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做到不断线。

第十六条 所有统计资料,应由政府统计工作部门提供。

第三章 著述

第十七条 遵守地域界限,除与本区域事业、机构等有利害或因果关系的区域外人、事、物不记。

第十八条 遵守行业界限,专志应打破部门约束,全面、完整记述本项事业,横陈百科,同时应淡化部门痕迹,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九条 严格时间断限,但为全面反映改革开放的历程,大事记或有关专志可以适当上溯;下限应整齐划一,一般不下延。

第二十条 志书采用纪事本末体,按时间顺序纵述事物(业)的起始、发展和现状。

第二十一条 记述应该客观全面,既要记成绩,也要记失误,要揭示事物、事业发展和兴衰的规律,彰明因果。

记述改革开放初期的经验、教训和志书时间断限内的重大政治事件,以《中共简史》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决议为依据。涉及到的相关人物,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办法进行记述。

第二十二条 因事系人丰富,坚持“寓论于事”,鼓励对人物、事件等进行适当、精练、中立和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著述篇幅市志一般不突破150万字;县(市、区)志一般不突破100万字;部门志一般不突破50万字;乡(镇)志一般不突破30万字。

第四章 行文

第二十四条 志名规范。志书以现定的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并括注断限起止年份,如“常德市志(××××××××年)”(市级)、“市××区志”、“××县志(×××××××年)”和“津市市志(××××××××年)”(县级);部门志统一称“常德市××志(××××××××年)”或“××县××志(×××××××年)”;乡(镇)志统一称“××区县(市)××乡(镇)志”;厂(矿)志统一称“××(矿)志(××××××××年)”。

第二十五条 文体、语言得当。

㈠ 志书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除引文外,不使用口语、文言或文白夹杂的语言。

㈡ 不使用模糊概念,如“大概”、“目前”、“有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名称准确。

㈠ 机构名称采用第三人称,不出现“我市”、“我县”、“本局”等,须直书机构名;对各个历史阶段党派、机构、职务名称以当时名称为准。

㈡ 人名一般直书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称呼,但可以前冠职务。

㈢ 地名以各历史阶段实际情况为准,使用古地名,应冠以朝代并括注今址,使用乡(镇)村名时应前冠县名。

㈣ 各种名称(含行业术语、专业用语)第一次出现,须用全称,其后可注明用简称。

㈤ 动物、植物和矿物名称一律用标准学名。

第二十七条 时间表述具体。

㈠ 不用时间简称,如“05年”;不用概念时间,如:“今年”、“最近”等。

㈡ 历史纪年,先书朝代年号,再括注公元纪年。

㈢ 使用农历时间应冠“农历”。

第二十八条 数字书写标准。

㈠ 清代以前历史纪年、不定数(如五六个)、次第(如第一名)、习惯用语(如八国联军)、成语(如七上八下)、军队番号(如第四野战军、第一一六师团)等用汉字数字。

㈡ 民国纪年及公元纪年、记数(如10平方米、4.5倍、15%)等用阿拉伯数字。

㈢ 15位数写绝对数;68位数可以万为单位;9位数以上可以亿为单位。

㈣ 表示数字范围时,用波浪式连接号“”。

㈤ 引文中的数字,一般按原版本写法书写。

第二十九条 计量名称遵守国家质量标准。

㈠ 历史上使用过的计量单位,可据当时情况记载。

㈡ 现代读者不熟悉的计量单位(如“斗”、“石”等),第一次出现时,应换算成现代计量单位括注说明。

㈢ 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书写,如:m2、m记为“平方米”、“米”;公式中均用计量单位符号,如平方米、水,记为“m2”、“H2O”。

第三十条 志书一律使用简化汉字(历史记述如古地名、古人名、金石文等除外);标点符号使用以《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为准。

第三十一条 引文忠于原著,一律用引号。

第五章 出版

第三十二条 志书在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后,由正规出版社出版。

第三十三条 采用大16开本,鼓励专门设计具有本区域历史文化底蕴的封面,不使用护封。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志书应采用统一的版权页格式。

第三十五条 志书版式一律横排。

第三十六条 文字字体字号和谐,一级标题用2号黑体,占6行;二级标题用3号仿宋体,占4行;三级标题用5号黑体,占1行;四级标题用5号楷体,占1行;正文用5号仿宋体。文字差错率不超过十万分之三。

第三十七条 装订无缺页、串页、倒页、残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常德市境内所有志书编纂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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