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呼和浩特市委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31

施行日期:2003-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新时期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4号),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体育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作为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活动,不仅可以增强人民体质,而且对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和民族向心力、凝聚力,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体育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体育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的基本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明确做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这对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广阔的空间。我们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认识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加快发展体育事业作为首府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体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快首府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提高全市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增强抵御疫病的能力,提高体育工作水平,提升体育工作层次,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促进对外开放和社会进步,塑造首府形象。

二、新时期体育工作指导思想

新时期我市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根本目标,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构建面向大众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加强竞技体育基础队伍建设;加大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和科技兴体的工作力度,推进群众体育社会化、体育管理科学化,加快体育产业发展进程;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力度,保证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2010年,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体育事业有较快发展,全民健身意识普遍增强,健身活动广泛普及,业余训练队伍实力显著提高,在西部省会首府城市位居前列;兴建呼和浩特市体育发展中心,全市体育设施建设达到全国同类城市中等水平,具备单独举办和承办全国重大单项体育比赛的条件,承办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体育产业有较快发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管理有序的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群众体育以提高普及程度为目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42%以上,国民体质健康指数达到全国城市平均水平,初步形成包括健身组织、健身指导、健身设施、宣传教育、竞赛活动和体质测试等在内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做到管理有序、服务有方和保障有力。

--竞技体育(业余训练)重点是要抓好青少年的启蒙训练,科学选材,科学训练,循序渐进,坚决杜绝拔苗助长。以培养输送优秀后备体育人才为主,以培养未来群众体育骨干为辅,要继续巩固在自治区的领先地位,要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调整项目,巩固优势,打造在全国具有领先水平的拳头项目,确保在全国运动会上有我市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奖牌、名次,力争在奥运会上有我市输送的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比赛。

--体育产业以增加产值为目标,力争有较快发展。

以体育彩票销售为"龙头",拓展领域,扩大空间,重点培育开发体育旅游、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用品和人才技术等产业,注重研究开发经营体育无形资产。

--体育设施建设以满足全市群众健身需求和保障业余体育训练、承办体育竞赛为目标,以政府投资为主,其它渠道筹资为辅,加快建设步伐。兴建呼和浩特市体育发展中心,市四区兴建和完善能够承担全区、全市综合性比赛的体育设施和市民健身中心;九个旗县区要在三年内各兴建一个有400米跑道的标准体育场、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游泳池和一个大型综合性健身房;学校要按配备标准配齐体育器材设施,高级中学、高等院校要建有体育馆、游泳池和健身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有室内外体育活动场所;新建的住宅区、居民区和经济工业园区必须规划建设相应的配套体育设施,并经同级体育部门审批同意。

四、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作为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要加强对群众体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按规定落实全民健身专项资金,逐年划拨到体育部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普遍开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要构建群众性体育服务体系,按照亲民、便民和利民的原则,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建设好群众健身场地,加快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及健身设施的建设步伐,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体育活动;二是健全群众体育组织,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群众体育组织网络,有组织地引导群众参加健身活动;三是举办经常性的群众体育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大力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职工体育、农民体育、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民族体育等活动,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占领群众业余文化生活阵地。要将群众体育活动开展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镇评选的必备条件,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励。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工作制度,每年分批分期对全市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类人群进行体质测试,定期向社会公布体质监测结果,引起全民对体质健康状况的关注,要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全市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广《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

体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是学校体育。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保证体育教学质量和课余体育活动时间,定期举办中小学生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使青少年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培养终身参加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业余训练,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培养高素质的群众体育骨干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五、加强业余训练工作,培养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

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发展竞技体育,在资金、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组织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合理调整运动项目布局,有效利用体育资源,加强组织建设,确立以扩大业余训练基础、提高输送率为目标,以参加自治区运动会为基本任务,扩大基础,确保重点,发挥优势,提升运动技术水平。

切实加强业余训练队伍建设。认真选材,循序渐进,科学训练,强化队伍管理,严格制度,严明纪律,反对训练和比赛中的一切不正之风。要切实加强对运动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注重运动员的科学文化教育,加强教练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教练员队伍的文化素质。要通过多种渠道建立和健全非职业化运动员输送制度、货币奖励制度,以及医疗和伤残保险等制度。

切实加强对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为自治区培育建设有潜力可挖、有目标可塑、有可能在国际、洲际、全国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的高水平后备运动员人才库。要建立健全各层次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教练员、管理人员以及裁判员的培养和使用,形成项目带头骨干队伍。要积极引进高水平训练和管理人才,予以优惠待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努力营造体育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

坚持体教结合的原则,保证对业余训练的财政投入。采取体育和教育部门单独或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好青少年体校,健全青少年业余训练网络。市各区和30万以上人9的旗县至少要建有一所以业余训练为主的青少年体校;30万以下人口的旗县要着力抓好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要将青少年体校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管理范畴,推进青少年体校的实体化办学进程。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青少年业余训练学校,要建立运动员输送奖励激励机制,对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有贡献的学校、教练员给予奖励。

六、积极推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必须将体育产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为体育产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旗县区主要承担公益性体育和竞技体育二三线建设的发展任务,对体育领域内公共服务以外的内容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体育健身娱乐和竞赛表演业;积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体育旅游业;建立健全体育用品和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体育项目和体育市场的规范管理;各级工商、公安、税务、城建、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积极培育体育市场。鼓励、支持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体育市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发经营体育有形和无形资产,形成多业并举、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体育产业发展格局。对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体育市场的投资经营户,树立"先栽培,后收获"的主导思想,一定时期内在税费方面要给予大比例优惠。

根据发展体育产业的需要,对全民健身建设项目(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和非赢利性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方面要给予优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场馆建设有关城建配套费用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体育彩票属非赢利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特殊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体育彩票的发行。在体育彩票发行中对中奖者所得征收的偶然所得税,全部返还体育部门,用作发展体育事业。

七、搞好体育管理体制创新,建立有效的体育运行机制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党、国家、自治区体育方针、研制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政策和加强体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与组织协调上来,建立政府管与社会办相结合。群众体育与业余训练相衔接、重点培育与全面普及相协调的体育工作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市体育总会要加强对体育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发挥体育社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体育社团依照法律、法规,按照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兴办和参与体育事务,发展体育产业。

加强体育法制体系建设。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体育法》和自治区配套地方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积极做好体育市场管理、体育设施管理、体育竞赛改革、人才交流管理等行政规章的建立健全工作。抓好体育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检查制度。

依法加强体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对各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贯彻落实体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进一步落实体育工作的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之间体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综合评价机制。

八、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要将体育事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听取体育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在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和发展体育产业等方面,认真落实相关决定,切实给予保障和支持。

各级政府要将体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体育事业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而增长;体育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要随着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结合体育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实际需要依法确定;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维护;建立有效的激励政策和适宜的管理办法,提倡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

加强体育组织机构的建设。全市体育机构的改革与设置,必须有利于体育工作的领导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旗县区政府必须明确体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保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下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的调整、选配,要征求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加强和完善体育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加强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深入调查研究,统筹规划,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体育宣传力度,引导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体育事业;各行业、各单位、各部门都要认真履行《体育法》赋予的义务和职责,为加强体育工作,开创呼和浩特市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而共同努力。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