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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皇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京政函(2003)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4-07

施行日期:200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规划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复〈北京皇城保护规划〉的请示》(市规文〔2003〕3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皇城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是加强皇城整体保护,正确处理皇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关系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皇城的规划范围为东至东黄(皇)城根,南至东、西长安街,西至西黄(皇)城根、灵境胡同、府右街,北至平安大街。规划占地面积约6.8平方公里。

三、同意《规划》的指导思想,即把皇城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正确处理皇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建设要服从保护要求,保证皇城整体风貌与空间格局的延续,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为主”的方针,保持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对紫禁城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搞好文物的普查和升级工作。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要按照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五、维护皇城城市形态和生态环境,强化皇城历史边界的可识别性,对城廓、城墙、坛墙等加以保护;严格保护皇城内的水系、绿地和现有道路、胡同,保持皇城传统空间尺度和肌理,保留传统地名和胡同名。

六、严格控制皇城内建筑高度,保护其传统的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在对皇城内现状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分类确定保护和更新方式。

七、以历史文化保护为前提,加快研究制订房屋产权改革、房屋管理和修缮、人口外迁和疏导的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市计划、规划、财政、文物、园林、国土房管、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保护资金,规范建设和管理行为。东城区政府和西城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规划》,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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