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为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3]34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为"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5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3-08-22
施行日期:200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为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3]34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为"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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