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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文物保护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5]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5

施行日期:2005-08-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深圳市文物保护“五纳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物保护“五纳入”实施意见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文物事业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市文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当前,我市正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和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将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一五”期间,我市文物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和完善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基础性工作,做好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搞好博物馆基础建设,改善办馆条件,探索由政府办馆转向政府与社会多渠道办馆的新途径,在全市形成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各行业和各种所有制博物馆协调发展的博物馆体系;加强文物安全、文物市场监管、文物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各区政府要根据上述任务,从实际出发,确定辖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目标和重点项目,并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将文物保护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将全市文物保护整体规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专项保护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以保证城市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协调一致。

要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由规划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两部门联合公布。特别要加强基本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中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尽快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所涉地区的文物古迹进行清查摸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完成保护规划。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依法列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审批范围,所需经费应列入建设单位投资计划。用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或在已探明的文物遗址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工程,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求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工程范围内用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承担,建设单位或投资者拒不承担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非上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如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应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

三、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加文物保护的投入

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文物保护经费应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政府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市宣传文化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要确定一定额度,专项用于文物保护。

要确保文物、考古和博物馆等单位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维修、考古发掘、文物征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及文物基础设施建设。在进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减免各项建设收费。

突发性考古发掘、文物抢救、珍贵文物征集等所需的预算外经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加强经费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文物保护经费专款专用。

四、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文物管理体制,落实文物管理职责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划拨的文物保护经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落实文物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文物较多的区,可成立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各街道办可在宣传文教办内引进专业人才,从事辖区文物保护工作。其它文物保护单位可聘请文物保护员专人管理。

建立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其领导协调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的立项工作,将文物保护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规划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国土房产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用地的控制及违章建筑的清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登记注册,查处擅自进行的文物商业经营活动;公安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相关文物、考古和博物馆等单位的安全与消防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相关文物、考古和博物馆等单位周边环境的整治。其它如财政、税务、民政、司法、建设、交通、海关、环保、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宣传、教育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深圳市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区政府要照此做法,层层签订文物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任务。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受保护建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建筑的安全和维修保护,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各区政府要明确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将辖区文物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文物分布较为集中的区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文物保护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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