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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5)2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8

施行日期:2005-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

(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重庆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由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较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比较重要的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重庆民族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较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重庆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重庆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重庆各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有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授权。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评审,提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市政府核定后,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二十条 对列入国家级、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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