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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6-01-23

施行日期:2006-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为中国海盐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5]9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在江苏盐城建设的海盐博物馆名称可定为“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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