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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文字〔2006〕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2

施行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文化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法律、法规或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适当、必要。

第五条 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

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应当有合法的依据和事实根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对其陈述或申辩的事实应当予以核查,对其在适用法律上的疑问应当予以解答、解释,对其提出的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机关依法制定《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细则》应当对违法行为的情节或危害后果进行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级,明确违法行为分级的具体标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九条 本机关应当对《实施细则》进行定期评估,对其分级具体标准的适当性进行评价并作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决定。评价和决定应当具备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应当根据新颁布或者修订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针对违法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或者修订《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补充或者修订工作,应当按照《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进行。

第十条 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等级相一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期限等要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实施细则》所载内容,但是有与所载内容基本相同或者近似的法律特征的,可以参照《实施细则》所载内容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据《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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