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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4

施行日期:2003-05-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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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九日

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新技术、开发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开发,在促进我市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以及社会公益、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开发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大规模地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对改造传统产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中,研究、引进先进农业技术、优质新品种取得重大成绩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经实践证明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5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级农林场科技管理机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科技奖励活动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属林场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有的《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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