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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高校和市直中小学校补充教师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2]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9

施行日期:2002-08-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高校和市直中小学校补充教师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九日

新余市高校和市直中小学校补充教师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高校和市直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补充教师工作,按照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要求,根据《新余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我市高校补充学科教师的途径为:

1、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招聘经国家计委批准的“211”工程国家重点高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须获得学士学位,下同),以及江西师范大学的本科毕业生,确属紧缺专业的可招聘其他大学的优秀本科毕业生;

3、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市直中学(含职业教育中心)补充教师,在市直各学校相互调剂仍满足不了教学需要的前提下,按以下办法补充:

1、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招聘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英语、计算机、生物、地理等紧缺专业的教师,可突破师范专业的限制,从其他院校相应专业中招聘优秀本科毕业生;

3、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市直小学补充教师,应当在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小学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市直幼儿园补充教师,应当在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师专业)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定幼儿教学经验的教师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特殊教育学校因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可参照以上条件补充教师。

六、高校、市直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补充教师,不得突破各单位的编制控制数。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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