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卫生厅:
现将《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楚雄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教发函[2006]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领导,指导学校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加快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把学校建设成为合格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4
施行日期:2006-03-24
时效性:已失效
楚雄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卫生厅:
现将《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楚雄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教发函[2006]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领导,指导学校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加快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把学校建设成为合格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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