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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佛学院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04)2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1

施行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民宗委:

你委《关于组建重庆佛学院的请示》(渝民宗委文[2004]12号)收悉。根据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停止恢复汉藏教理院的意见》(统发电[2003]404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市佛教协会已举办的佛学院(九龙坡区华岩寺)基础上组建重庆佛学院。

二、请你委按照国家设置宗教院校的要求,对组建重庆佛学院的办学宗旨、办学原则、办学规模、管理体制、招生范围、办学经费等,按程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争取在2004年底前挂牌成立。

三、请你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要求,加强对重庆佛学院的领导。按照宗教院校的标准和要求,加快院校规划和建设,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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