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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监督实行公务员末位淘汰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共宜昌市委

发文字号:宜发[200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01

施行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作为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力,全面加强社会管理,高效实施公共服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为促进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市委、市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全面、深刻地认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重大意义。要彻底转变不适应现代行政管理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在一切行政管理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质高效地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二、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从今年起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培训,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坚决消除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违法违纪者,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三、本市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根据本机关履行法定职能的要求,大力表彰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执法严、工作质量和效率高的优秀公务员,并逐步推行公务员末位淘汰制。从今年起,市公安、劳动、规划、土管、文化、卫生、国税、地税、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十个行政执法部门,要率先推行公务员末位淘汰制,并依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本机关的所有公务员认真学习、讨论后付诸实施。要落实内部督查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下列行为,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外,均可向市监察局举报和投诉:(一)违法制定文件影响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二)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三)违法征收税费、劳务、土地、物品和乱摊派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确认行为的;(六)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及其他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七)纵容、放任违法违纪行为的;(八)办事效率和质量低下的。

五、宜昌市监察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举报、投诉,并依法对重大问题直接实施处理或指定、监督有关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对查处不力、顶住不办的机关,有权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予以追究。全市所有机关,对直接受理和市监察局转办的举报、投诉,必须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上报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故拖延、推诿,不得纵容、庇护违法违纪行为,更不得侵害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凡被举报、投诉,经查证确属违法违纪的公务员,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列为末位公务员予以淘汰。

六、从严治政,必须令行禁止。全市从今年起,对经查证核实被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对明显错案负有责任的公务员,对怠于行政影响本市投资环境的公务员,对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公务员,均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诫勉、调离、免职、降职、辞职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对那些胡作非为、欺压群众、严重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坚决依法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决不能让个别“害群之马”败坏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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