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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人发[199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12

施行日期:1999-01-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组织部、各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组织部、劳动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

现将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1998]10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退休也参照省人事厅苏人发[1998]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不实行公务员管理人员的退休问题,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二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发[1998]100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条件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应当退休。

二、因病或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三、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四、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五、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退休待遇

一、符合本办法退休条件的人员,按现行职级工资制人员退休费标准执行,同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津贴、补贴。

二、符合享受特殊贡献、特殊地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退休待遇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规定提高退休费。

三、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按人事部现行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同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津贴、补贴。

四、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按现行职级工资制人员退休费标准执行,同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津贴、补贴。

第四条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第五条 退休手续

一、达到应当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后一个月后,由本单位人事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二、要求提前退休的国家公务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待遇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三、国家公务员因病、因公(工)致残,经县级以上政府病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休的,经任免机关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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