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省属105户国有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离休干部各项政治、生活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2年起,由省财政每年安排省属105户国有破产企业869名离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34.8万元,由原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老干部管理部门统筹使用。上述869名离休干部移交给原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医疗保障仍维持原有体制不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2)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27
施行日期:200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省属105户国有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离休干部各项政治、生活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2年起,由省财政每年安排省属105户国有破产企业869名离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34.8万元,由原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财政、老干部管理部门统筹使用。上述869名离休干部移交给原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医疗保障仍维持原有体制不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