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苏州市相城区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组织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0

施行日期:2004-04-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干部能上能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辞职,是指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辞去现任职务。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

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

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镇纪委正副书记,镇人武部部长,镇工会主席;

区纪委常委、内设机构正职领导;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

区各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中的领导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四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一)因提拔、交流等变动职务,需要提出辞职的;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其他原因。

第六条 因公辞职应当由干部本人或组织书面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七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辞职:

(一)由于年龄、健康等方面因素,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不愿继续担任现职,希望从事其他工作的;

(三)因私出国、出境较长时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其他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任职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和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自愿辞职申请表》;

(二)由区委组织部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听取区纪委(监察局)和干部所在单位意见;

(三)区委常委会研究讨论辞职申请,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准予辞职的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干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区委应当在接到干部自愿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自愿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重要事件处置不力或者言行失当,在政治上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失职或者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干部人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应负主要或者重要领导责任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因个人主观原因连续多年未能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工作不力,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应负主要或者重要领导责任的;

(六)教育管理不严,班子成员或下属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本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对配偶、子女等亲属违法犯罪负有责任,社会反响强烈,影响本人正常执行公务的;

(七)品行不端,做出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

(八)存在其他问题应当引咎辞职的。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和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引咎辞职申请表》。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与有关机关、部门一起组成考察组对辞职缘由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意见。调查结束后,形成考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区委常委会研究讨论辞职申请,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做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区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应当指派专人与干部谈话。对准予辞职的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干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审批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五条 责令辞职,是指区委及区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应当给予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区委根据有关事实作出责令领导干部辞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指派专人与干部谈话。对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干部,事先应当征求任免机关的意见。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接到辞职通知书10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任免机关审批。

(三)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1O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四)责令辞职的决定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拒不辞职的,应当免除其领导职务,或者提请选举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辞职管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辞职,必要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辞职干部被查出有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辞职,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给予免职或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等情况,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应当同时辞去公职。

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干部,到党政机关以外从事与原任职务权限直接相关的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镇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辞职,区级机关、区各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干部的辞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组织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