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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其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如其确属冤、错、假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侨办侨政司
发布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华侨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82]侨政政字第18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2-09-03
施行日期:1982-09-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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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其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如其确属冤、错、假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侨办侨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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