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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探望被劳改的亲属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人险函(1986)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7-14

施行日期:1986-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来函所询问题,经与司法部、全总等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厅处理此类问题时参考。

职工的配偶被劳改后,经征得劳改部门同意,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前往探望。

1986年7月14日

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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