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国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外留学人员是指公费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留学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三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是引进的重点对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
(一)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际某一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
(三)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掌握先进技术的人员;
(四)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五)其他急需的高级人才。
第四条 留学人员为本市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担任企事业单位的高级职务或技术顾问、咨询专家,或从事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所需的工作;
(二)来本市讲学或进行专题咨询,解决有关学科领域里的重大课题和学术、技术难题;
(三)在高新技术或者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四)在本市驻国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担任高级顾问;
(五)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等;
(六)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进入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并通过国际互联网联络国外留学人员,向国外发布我市的人才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发展信息以及有关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我驻外办事机构,国外华人社团等机构和组织,或者通过各种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国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国外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六条 留学人员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来信、委托其家属或者亲友等方式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也可以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等驻外机构或我省、市各类驻外机构与我市用人单位联系。
第七条 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时,应当与招聘留学人员相结合,使引进技术、设备与引进人才同步进行。
第八条 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定居、长期(永久)居留,也可以短期工作;可以在国内、国外兼职,来去自由。
第九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随归配偶、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回国后,要求在我市辖区内安置定居的,凭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证明和本人护照,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对已在国外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到我市短期工作或者投资办企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凭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工作(投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第十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对优越的住房条件。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个人租用住房或者购买住房。租用住房个人负担的租金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单位负担;购买住房时,由用人单位按照不少于总造价的50%给予补贴,购买和租用住房的面积,参照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我市长期居留2年以上)发给不低于一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租用)住房所需资金、安家补助费,按下列规定负担:
1、到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2、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按差补比例给予补贴;
3、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及驻秦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在出国前已经办理了离职、辞职手续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可以由用人单位到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复职或者重新(聘)录手续。已经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和工作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需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交。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和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对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论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并优先聘任。
第十五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智力资本参与分配;也可通过签订短期合同商定年薪等方式确定报酬。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科研条件,在实验设备、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配备优秀助手,并允许他们从国外自带助手;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在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并制定具体优惠政策,为留学人员在该园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独资或者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机构等,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万美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引进的留学人员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本人没有参与技术入股的,可以按税后利润的20%连续提取奖金5年。对其他有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政府另行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投资或者合作兴办企业,其技术入股所占份额由留学人员与企业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随迁配偶、子女就业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确实不能安排的,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协调安排;子女入中小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建立留学人员考绩档案,为他们晋升职称、给予奖励、入选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以及再次出国深造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引进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信息综合分析和引进后的效益评估,有关的咨询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各级计划、科学技术、外事、公安、粮食、国家安全、教育、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留学人员引进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对引进留学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对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努力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留学人员使用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引荐留学人员做出重大贡献者以及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000年10月11日
中共秦皇岛市委、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