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03]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1

施行日期:2003-07-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接入

  第四章 运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伦贝尔政务内网的管理和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与其相连的所有各相关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由政府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规划、设计、管理,并对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内容实行监管。

第四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许可,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五条 办公厅各科室对统一配备的计算机和附属设备有使用权,但不得随意将所配计算机挪作他用或擅自拆卸。办公室房间调整或人员调动,不得擅自带走计算机。

第六条 与办公厅内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直接连接,不按制度执行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所配备计算机上安装游戏软件和使用未经杀毒处理的外来软盘。严禁外部人员使用内网计算机并拷贝信息资料。

第八条 各用户利用计算机存储、查阅、拷贝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第九条 办公厅各科室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条 办公厅各科室的计算机要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晒、防静电、防水和清洁工作。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开关机、使用网上数据资源和应用软件。不使用计算机时,及时关机(含附带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 办公厅所属设备出现故障后要及时到信息中心领取设备维护表,按维护程序检修后,报送办公厅相关领导审批备案,人为造成的故障,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与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联接的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计算机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保证内部局域网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用户,拆除其与办公厅信息网的联接,并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分配网络资源。

第三章 接入

第十五条 当用户因入网需求大于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扩充时,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应报信息中心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用户对系统和网络管理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管理员分配,不能使用信息网络专有的IP地址。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七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在其网上的活动要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的活动,也不得通过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不健康、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八条 网络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根据需要采取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等措施,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九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当予以制止或向办公厅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第二十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信息网相关的活动中应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呼伦贝尔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要补偿其对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