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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县以上人民代表进行行政拘留是否需要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1-02-18

施行日期:1981-02-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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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并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云南省公安厅元月七日来电话请示,对州人大代表进行行政拘留是否需要报请州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问题,经研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九条* 规定和彭真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的“为了保证代表能够充分行使代表职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的精神,我们考虑:凡采取涉及限制人民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都以报请该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为宜。

二、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公安局行政拘留州人民代表田荣珍同志的问题,应遵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九条原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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