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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计收费[2002]7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11

施行日期:2002-07-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公安厅,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昆明市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昆明市对暂住人口实行IC卡暂住证管理已经省政府批准。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63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为每卡20元,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其收费标准不变。根据《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和昆明市对暂住人口管理的要求,昆明市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的发放对象为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口。实行计算机管理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后,停止收取原《暂住证》工本费。已办理纸质《暂住证》的,在期满之前不得强制换领IC卡暂住证。

二、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昆明市公安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要及时对昆明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由昆明市公安局制卡中心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由昆明市及各区、县公安局暂住人口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实行“缴分离”的征收方式,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使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暂住人口IC卡暂住证的使用和收费范围仅限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口,其使用有效年限按国家规定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且我省其它地区不得参照执行。今后,省计委、省财政在原则上不再审批暂住证IC卡收费。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633号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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