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收容遣送条例》(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09-04
施行日期:200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收容遣送条例》(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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