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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5)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1

施行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和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商业部、公安部《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92)商土联字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2001]115号《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监局、公安部、发改委《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7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烟花爆竹是国家从严管理的易燃易爆特殊商品。多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把烟花爆竹纳入法制化管理。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逐步强化,从上到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体系,安全事故逐年下降,确保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近年来,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和法规,但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管理仍然比较混乱,违反规定非法购买、贩运、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市场容量大、产品质量差、价格管理混乱,危害性品种充斥市场的混乱局面,市场经营管理基本做不到归口经营、统一管理,严重扰乱了我市烟花爆竹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烟花爆竹积压严重,形成一定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这既是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真正贯彻落实统一管理、归口经营政策的需要,同时是切实解决我市烟花爆竹市场存在问题,实现烟花爆竹专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做好城乡人民群众节日市场供应工作的重要途径。

二、明确部门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供销社要高度认识烟花爆竹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局负责《爆炸物品运输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对所属归口经营单位实行管理,督促归口经营单位充分发挥流通主渠道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对烟花爆竹的需求和安全。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规范市场准入

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归口经营”的原则,由市供销社主管,实行系统内专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督。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乌兰察布市供销社烟花爆竹采购供应站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凭市安监局发放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负责到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土产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生产厂家统一组织货源,履行购销合同。各旗县市区要确定隶属于供销社的一家烟花爆竹经销单位,为二级批发单位,经市安监部门审核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向市一级批发单位乌兰察布市烟花爆竹采购供应站进货。然后向旗县市区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零售商配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各旗县市区安监局、工商局、供销社本着安全第一、控制总量的原则,协商定点、合理布设。对常年性经销烟花爆竹的网点,由旗县市区安监局、供销社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后,报市安监局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临时性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各旗县市区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进货,按照规定做到专库、专点、专柜、专人的方法进行销售。

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经营证照齐全、场地固定、无明火作业、专营专卖、有经营能力等条件。禁止临街摆摊设点或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三)继续执行烟花爆竹封签制。在新调运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粘贴由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乌兰察布市烟花爆竹采购供应站的封、标签,每件一封签、每包一标签。未贴封、标签的一经发现给予没收处罚。

四、严厉打击非法贩运和经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坚决打击非法运销、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认真审批签发烟花爆竹运输手续,凡跨省调运烟花爆竹的单位,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凭内蒙古土产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核签的购销合同到自治区公安厅办理《烟花爆竹准运证》;区内运输烟花爆竹,凭购销合同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向市公安局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证》,承运单位凭证办理运输。否则视为非法运输,一经发现坚决严厉打击并依法进行没收,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产品全部没收,就地销毁。各地安监、公安机关对罚没的烟花爆竹,经检验合格的要统一移交当地供销社所属批发经营部门,不得自行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组织就地销毁。

(三)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节日或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后在限定的专门地段或场所划定安全距离燃放,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一)烟花爆竹储存必须设有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仓库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防潮、防盗、消防、报警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通道要畅通。

(二)烟花爆竹储存必须经旗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仓库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各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两大节日供应后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库存量、价值及存放地点报告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一)各旗县市区都要成立烟花爆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安全燃放管理的领导,由安监局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制、规范烟花爆竹运输、禁放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执法监督管理程序,从严查处、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点,严厉查办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级安监、公安、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依法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的购进、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查禁伪劣和违禁产品,对证照齐全但私自组织伪劣货源,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混批混销的销售单位个人,要吊销其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没收其烟花爆竹;对无证照者,私自采购、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维护执法公正性。全市各级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执法人员严禁参与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已参与有要坚决退出来。做到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越权开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运输等证照。如发现执法人员从事和参与烟花爆竹经营或越权开据经营许可和运输手续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各级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特别是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要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烟花爆竹特殊商品的认识和安全意识。并建立群众举报和奖励制度,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安全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祥和的大局。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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