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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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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8

施行日期:2008-04-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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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届市人民政府是由第十三届东方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届市政府工作规则。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反应迅捷、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对外开展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九、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依次类推。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局长全面领导本部门并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同时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二、市政府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各组成部门局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促进就业和收入分配调节,完善城乡社保体系。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农业补贴政策落实、扶贫工作、特困群众救灾救济以及弱势群体帮扶等方面,有关职能部门更要加大服务力度,要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实实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贴心、周到的公共服务。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议案、规范性文件、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部门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甚至是基层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夹,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续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登记。

二十六、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起草,征求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审批

二十八、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制定颁布的行政审批范围和权限,不能越权审批,滥用审批权。

二十九、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调节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十、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一、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发布力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保密事项外,均应及时公布。

三十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上级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东方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广播电视、东方市报等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四、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开发、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行政监督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市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政府及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领导要亲自阅批并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评估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副市长提出、市长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制定市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四)研究审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的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七、市政府专题协调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草拟、核稿,呈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和市政府专题协调会议的纪要由有关秘书草拟、副秘书长核稿,呈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海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分类、跟踪督办的秘书签收、拟办、呈批、转办、督办等;重大事项应逐级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四、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市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人员任免议案,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或各市县政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应经有关分管领导审核,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意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执行督查

五十七、要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结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五十八、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政府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能一竿子扎到底。

五十九、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时时有回音。

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十、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决不允许拖着不办和既不反映问题也不解决问题。

  第十三章 应急机制

六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和组织协调,机关其他各股室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六十二、市政府应急办值班人员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认真核实,做好记录;

(二)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三)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的规定,迅速报告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和有关部门;

(四)按程序需要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的,应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六十三、值班人员接到市政府领导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如实传达,跟踪督办;

(二)注意协调各承办单位之间的关系,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及延误处置现象的发生;

(三)要及时掌握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并迅速报告市政府领导、向相关部门反馈;

(四)处置结束后,要对处置情况进行整理,形成详细的书面材料,由总值班室负责人审核后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存档。

六十四、值班人员要主动与涉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部门保持联系,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为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措施争取时机。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将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值班室汇报,不得拖延、瞒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最新情况。

六十五、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一旦突发公共事件,除当班人员外,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要亲自值班,其他人员要听从指挥,积极投入值班工作;有关科室应当积极协助工作,确保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及各项处置措施落到实处。

六十六、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问责制度处理。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带头执行廉政规定,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三、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请示市长,获得批准方可出行或休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请示,并向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七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七、本规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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