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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8]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13

施行日期:1998-10-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请示》(京公法字[1998]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

1998年10月13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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