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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办发(2008)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05

施行日期:2008-05-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  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项目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中标候选单位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如有异议的,须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

项目招投标,业主单位在刊登招标公告前5天将项目审批、规划、概算、开标方法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开标前10天将报名情况、拟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开标后5天将开标情况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项目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但应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项目招投标标底,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以有关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款为标底。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凡可能引起超计划的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的,因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报告,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按东发(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中央或省级资金项目需要配套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财政部门才列入预算。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国债资金项目和中央资金项目,以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项目法人要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再由财政部门审核,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项目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预算,由财政部门评审。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决算,需经财政部门评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决算,需经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把好预(结)算评审、竣工决算审批关。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依照《东方市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付。支付工程款必须凭施工方正式税票结算,不得采用白条预付方式。在竣工决算前,工程款只能拨付在合同价内的80%,工程竣工决算后,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依据工程质量情况退还。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七条  成立市项目中介机构选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中介机构选聘的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选聘事宜。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且从事以下的业务:

(一)工程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拆迁评估报告、投资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咨询工作。

(二)招标代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

(三)其他事务:规划设计、资产评估、资产拍卖、律师事务和会计师事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选聘,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报名,采取摇号或“随机+票决”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非代理机构(从事规划、设计、评估、拍卖、概算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摇号的方式选聘;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非代理机构,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随机+票决”的方式选聘。

项目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摇号的方式选聘;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发布公告,公开报名,采取“随机+票决”的方式选聘。

第二十一条  报名应聘的中介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近期工作业绩。

中介机构采取“随机+票决”的方式选聘的,以上材料各提供25份。

第二十二条 报名结束后,业主单位将报名情况汇总上报项目中介机构选聘领导小组,选聘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中介机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入选名单,并通知入选单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摇号或“随机+票决”选聘会。

第二十三条  摇号方式选聘中介机构,要做到公开透明,当场公布中聘单位。

第二十四条 “随机+票决”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立项目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评委库,由市四套班子成员、公检法和部委办局主要领导共60人组成。

(二)随机抽取评委。从评委库中当场抽取20人组成评委。

(三)当场通知评委到会,如评委因故不能到会,则再次抽取,直到确保20位评委到会为止。如评委库中60个评委全部抽取还达不到20人到会的,则按能到会的人数组成评委。

(四)评委到会后,要认真审阅中介机构的有关材料,并要求评委及工作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并放在指定的位置。

(五)中介机构在招聘会上自我介绍公司的概况及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优惠条件,时间不超过5分钟。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六)评委听取中介机构的情况介绍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当场统计投票结果,按得票多者当选,如出现得同意票数相同,无法确定中介机构时则由票数相同者再次投票,直至选出一家候选中介机构为止。

(七)主持人将投票结果当场公布。如出现当选者退出的情况,则从得票多到少为序依次聘用。

第二十五条 经摇号或“随机+票决”方式选出的中介代理机构,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在选定中介机构后5天内将选聘结果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不适宜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按东发  (2007)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成立市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招投标、资金使用,以及调查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跟踪审计制度和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实行事前审计、事中检查、事后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招投标在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业主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业主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派员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要严格按照《东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廉政谈话制度。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开标(开工)前,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分管领导及业主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开标(开工)前,由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分管领导和业主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内容要求:

(一)谈话对象汇报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报名竞标、开标的准备情况;

(二)谈话成员向谈话对象提出工作要求和廉政要求;

(三)谈话对象作出廉政承诺。

廉政谈话要认真记录备案存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效能监察制度。市监察局认为有必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效能监察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有关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有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开工建设报告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多次审批,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五)不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者审价单位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或者由于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未按程序选聘中介机构的(除不宜公开选聘外);

(十一)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和进行廉政谈话,擅自组织招投标报名、开标的;

(十二)因工作不主动或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工作被动、时间紧迫而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东发(2007)8号)、《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政谈话暂行办法》(东发(2007)7号)同时作废。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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