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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北园人民法庭等268处人民法庭命名为五化法庭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鲁高法[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5

施行日期:2005-01-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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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践行“司法为民”、建设“平安山东”中的职能作用,省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制定了《关于开展争创“五化”法庭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下发后,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普遍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办事机构,制定了实施细则,积极开展了以“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为目标的“五化”法庭争创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经各中级人民法院考核评定,报省法院批准,决定对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北园人民法庭等268处人民法庭命名为“五化”法庭。(名单附后)

今年是实现省法院提出的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在三年内基本达到“五化”标准的关键一年。希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继续深入开展“五化”法庭的争创活动,不断开创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各项建设的新局面。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附件:“五化”法庭名单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姜屯人民法庭

滕州市人民法院级索人民法庭

滕州市人民法院东郭人民法庭

滕州市人民法院西岗人民法庭

滕州市人民法院南沙河人民法庭

薛城区人民法院邹坞人民法庭

薛城区人民法院沙沟人民法庭

薛城区人民法院陶庄人民法庭

峄城区人民法院榴园人民法庭

峄城区人民法院底阁人民法庭

山亭区人民法院北庄人民法庭

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人民法庭

市中区人民法院齐村人民法庭

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泥沟人民法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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