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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迪政办发〔2008〕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03

施行日期:2008-06-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州顺利施行,切实做好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建立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州政府负责全州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州政府各部门及三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三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州、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检查、验收、和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等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三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有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州直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分管负责和专人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0分),每缺一项扣2分。

2.结合本县、本部门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负责人落实、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10分),每缺一项扣2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0分)

1.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依申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5分),对未按制度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扣3分

2.建立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出对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办法和监督检查制度,州直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有监督检查制度(5分),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5分),拒绝监督的不得分。

4.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5分),不公开的不得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30分)

1.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及学习等活动(6分),缺席一次扣2分。

2.按时限和标准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6分),未按时限完成的扣4分,未符合标准的扣2分。

3.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发布(6分),内容不全面的扣2分,不按时限公开发布的扣2分。

4.按《条例》要求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群众满意(6分),未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扣2分,不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得分。

5.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时完成各类材料和年度报告上报工作(6分),未按时上报的扣4分,未上报不得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形式(15分)

1.参与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平台建设,建设好本县、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5分),未建设网站、未利用网络公开不得分。

2.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府信息查阅室(5分),未建公开栏或查阅室的不得分。

3.运用工作简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5分)未运用简报、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15分)

1.按《条例》规定,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和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出现事故或投诉不得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经常性工作纪实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缺一项扣2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每缺一项扣2分。

第七条 考核采用100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负责对县(开发区)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县(开发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工作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20日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抽样核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作出考核评价结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报送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纳入州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州级有关单位的综合位次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凡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中成绩突出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并且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州、县(开发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州、县(开发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模资格。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责任单位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权限,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不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申请人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拒绝、阻挠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权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及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机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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