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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市辖区和苍梧县行政区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3)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3-01-02

施行日期:2003-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02〕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梧州市郊区,设立梧州市长洲区。长洲区辖原郊区长洲镇及龙湖镇的新兴、龙新、平浪3个村,同时将蝶山区的新兴二路居委会、龙山里居委会、西堤三路第一居委会、西堤三路第二居委会以及苍梧县倒水镇划归长洲区管辖。长洲区人民政府驻新兴二路。

二、同意将苍梧县旺甫镇和原郊区城东镇划归万秀区管辖。万秀区人民政府驻阜民路。

三、同意将万秀区塘源居委会、原郊区龙湖镇的高旺、新民、旺步、塘源4个村和苍梧县夏郢镇划归蝶山区管辖。蝶山区人民政府驻角嘴后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调整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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