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湘政〔2004〕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国务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5)7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5-08-12
施行日期:200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湘政〔2004〕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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