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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0-06-29

施行日期:2010-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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